我国民事诉讼诚信体系的完善设想
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此处规定即为证据失权的具体规定,也是对就证据问题有违诚信行为的制裁。它不仅有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克服诉讼迟延、积案久拖的弊端,而且也是我国民诉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制度落实。其次,针对法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可以通过国家赔偿、责令法官承担个人责任、确认行为无效以及责令重作来进行制裁。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诉讼指挥权,给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导致诉讼行为无效或重作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则由主观上存有过错的法官(或司法人员)进行赔偿,承担法官个人责任。同时,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诚信行为可以作为当事人上诉、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我国自此次《民诉法修改决定》始规定法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使其不停留于宣示意义层面,应当对法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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