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扒窃入罪的理性思考
法制博览2014年第4
对扒窃入罪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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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突破了盗窃罪以数额定罪的观念,首次将扒窃行为明确规定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在理论和实务中,扒窃直接入罪引起了不少争议。本文在界定扒窃行为的概念、分析扒窃入罪合理性的基础上,主张扒窃应当入罪但不能一律入罪。【关键词】扒窃;入罪;定义;合理性扒窃以独立的形态进入刑法规制的视野,无需数额、次数限制即可入罪,大大降低了扒窃入罪的门槛,这一变化引起了诸多争议。有人认为扒窃入罪是没有数额、次数和手段的限制,但也有人认为扒窃入罪应该进行合理的限制。笔者在此也略述己见,以期对这一问题提供可供参考的意见。一、扒窃行为的理性界定对扒窃行为的界定,需要厘清两个问题:一是是否需要明示“非法占有为目的”[1];二是扒窃行为自身特性所在。笔者认为,扒窃属于盗窃行为的一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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