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扒窃入罪的理性思考
但扒窃并非普通的盗窃行为,其有着自身独立的特性,主要有空间特性和对象特性两个方面。前者指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后者指窃取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据此,扒窃可以定义为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盗窃行为。要界定扒窃的内涵和外延,关键在于准确理解以上两个特性的内容。(一)关于公共场所的理解扒窃入罪的关键在于扒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严重危及公众的财产安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因而,扒窃行为中的公共场所应包含两个特征:一是地点特征,即场所上的开放性;二是人群特征,即人员上的多数性。可见,凌晨时分在无人的公园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就不宜被视为扒窃。(二)关于随身携带的理解何谓随身携带?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目光可能可及说:随身携带的财物是指被害人带在身上或者放置于身边附近,处于被害人目光可能可及之处的一切财物。2、随时支配可能性说:随身携带的财物是指被害人带在身上或者放置于身边附近,置于其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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