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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扒窃入罪的理性思考

可能的现实支配之下的财物。3、物理接触说:随身携带的财物,只能是被害人贴身放置在口袋中或者包中的财物。[2]第1种观点则过于宽泛,偏离了随身携带的基本含义。第3种观点,对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解释过于狭隘。笔者赞同第2种观点,其既体现了立法原意,也严格限制了扒窃的适用空间,符合民众对“随身携带的财物”的一般认识。综上所述,扒窃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特性,才能称之为为刑法意义上的扒窃,若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特征,则只能考虑是否为普通的盗窃行为。二、扒窃入罪的合理性分析对扒窃行为直接入罪,各界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扒窃直接入罪有利于打击扒窃犯罪,切实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反对者认为,扒窃入罪降低了盗窃行为的入罪门槛,有不当扩大打击范围的嫌疑,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符。笔者认为,将扒窃纳入刑罚打击的视野合乎理性,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也是打击扒窃犯罪的现实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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