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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扒窃入罪的理性思考

)扒窃一律入罪违背刑法总则指导精神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避免将危害不大、缺乏处罚必要性的违法行为纳入犯罪范围是这一规定的题中之义。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罪量要素的犯罪,并不表示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就一概构成犯罪。对扒窃行为的处罚理应受刑法总则的约束,我们不能片面的主张扒窃一律入罪。对扒窃数额微小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等情况,如果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扒窃入罪有其合理性,但不能随意降低其入罪门槛。扒窃不宜一律入罪,应将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各种因素综合地加以考虑,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合理发挥刑罚预防和矫正犯罪的功能。注释:①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53.参考文献:[1]陈家林.刑法中的扒窃[J].法律科学,2011(4):96.[2]任素贤,秦现锋.扒窃的入罪要件及司法认定[N].上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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