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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解与适用


          法制博览2014年第4
          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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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该罪频繁适用,有正当性,但某些案件不符合该罪构成条件却以该罪定罪量刑,产生巨大的风险和危害。本文在分析扩大适用原因后,从立法和司法两层面提出缩小其适用范围的对策,以期有助司法公正。【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解;适用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14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①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践中的适用现状(一)在实践中的适用现状近年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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