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解与适用
社会问题渐显,民众对安全和秩序要求更高,犯罪构成要件具开放性、模糊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务中适用频率越来越高,有明显扩张的趋势。具体表现为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食品卫生领域、矿业开采领域,都有该罪的身影。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对个案的处理需求,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但同时也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造成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局面。(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大适用的原因1.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并未对本罪实行行为进行描述或概括,导致有些危害行为虽其本身不具有与放火、决水和爆炸对公共安全相同的威胁和现实的危险,但当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后果时,就会被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错误定性及错误量刑的混乱局面。2.由于刑法学界对“其他危险方法”的内涵没有形成高度的概括,对其外延判断没有形成统一标准,致实务界不能准确把握“其他危险方法”的内涵。3.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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