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解与适用
为,有利于公民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进行事先预测。部分列举就是没有将实行行为封闭,这样灵活性、开放性的规定有利于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而完善此罪。对于部分列举的行为,笔者认为,必须是已经在实践中被定为以危险犯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无争议的行为。(二)司法层面1.要严格司法机关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的条件和标准。对“其他危险方法”的界定是认定该罪最核心的标准。“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本身就应存在高度风险:性质上必须等同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一经实施就具备了难以预料和控制的高度危险性;程度上必须达到放火等的同等危险状态,足以威胁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安全;必有广泛杀伤性、破坏性,不须借助特殊的外部条件。2.司法程序上监督该罪的适用情况。当一审法院将新的犯罪手段界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若其与传统司法认定有差别,二审与再审法院应审查一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与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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