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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解与适用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行行为采取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抽象性的规定,造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他危险方法”所能涵盖的范围产生了不同理解。所以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缩小此罪的适用范围,应该由立法机关在我国刑法典中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就修改方法,理论界许多学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呼声最高的是采取既阐述内涵又界定外延的方式对此做出解释,即首先阐述“以其他危险方法”的内涵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再采取界定外延的方式对“其他危险方法”进行列举,认为包括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扩散病毒等危险方法。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理由如下:(1)明确了“其他”的判断标准就是,危险行为和手段本身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性质相同、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2)对“其他危险方法”的外延进行部分的列举,使公民在行为前可以参照这些列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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