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经呈现泛滥之势的幼童强奸案,这类案件不论实施何种手段,情节严重与轻微都已经构成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儿童的身体及心理造成严重损伤,并且伤害无可挽回。整个社会对于此类案件的思考是一致的,没有情节显著轻微之说。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界定可以依据司法条文规定来进行,在司法制度的进步与完善过程中对情节显著轻微增加了一系列的规定。比如在办理强奸罪的过程中如果是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男生与不满十四岁的女生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不被认为是奸淫幼女罪。再比如在盗窃案的处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情节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虽然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范畴,但属于被强迫作案或者主动投案,再或者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或将赃物全部退回。以上不被认为是犯罪的情节属于司法规定中情节显著轻微的范畴,具有普遍适用性。当然除了以上对情节显著轻微的规定,司法条款中还有不少关于情节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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