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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著轻微的规定,在此不一一陈述。对于司法条文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可以毫无疑问的以非罪处理,但对于司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需要办案人员自己根据案情确定的就存在一定的争议。由于每个法官所具有的法律知识不同,对于事物的发展认识具有独特性,而对于案件的处理要体现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及人民的利益。对案件的性质认定应该适得其所,使得对犯案人的处罚与所犯罪行相适应。并且能够比较有效的解除社会恐慌。就拿一件案子来说情况不同量刑也不同。三、情节显著轻微规定存在的问题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有很多方面在司法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司法条纹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与弊端[2]。同样的一件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在不同的背景下同一人对同一件事也会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人对同一案件会有不同的评价,同一个人对不同情况下发生的同一案件也会有不同的评价,这就导致对案件的评价缺乏绝对的公平性,对于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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