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的研究
便的情形。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规定不健全主要表现为应该入罪的行为,如持有或储藏危险食品等没有入罪,对法益保护不利;法律规范不明确,抽象,笼统,模糊不清,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缺乏可操作性;食品安全犯罪定位不准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的区分困难等问题。刑罚设置缺陷在于两点:一是对食品犯罪适用死刑过于严苛,二是罚金刑设置问题多:罚金刑在刑罚中居于附加刑的地位存在问题、罚金刑限额幅度的设置过低、对单位的处罚规定过于笼统、罚金的计算以“销售金额”为依据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李静娴还指出我国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体系在分类上存在缺陷,从其客体要件上分析应当归入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当中。我国现行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立法在立案标准、刑法调整、罪名设置规定、刑罚立法等问题上也都存在诸多缺陷: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案标准太高、刑法调整范围过窄、罪名设置滞后、刑罚立法偏轻、未能与《食品安全法》形成有效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