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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的研究

的衔接,等等。刘苏娜《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4]、李东山《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5]、杨梦《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障研究》等论文都详尽地分析指明了我国现行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的捉襟见肘情形。李文指出我国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案标准太高,使刑法对于很多食品安全犯罪束手无策。刘文、杨文都指出现有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整范围过窄,对食品安全的保护范围狭小,存在着惩罚范围仅限于生产、销售两个环节的犯罪行为、以结果犯和具体危险犯为主、以作为为主的问题,更多体现了传统刑法事后惩罚的色彩,没有体现当代刑法预防为主的方针,对食品安全的风险预防性不够。在罪名规定问题上,刘文还指出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后,食品安全的相关理念和相关制度已经有了新的发展,刑法原有罪名设置存在着滞后性问题。总之,食品安全无小事,事关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通过研究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从法律层面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以刑法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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