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电信行业竞争中的公权力干预
在经济转型时期都会选择对此类垄断行业做出立法规制。我国应当加速立法活动,建立有限政府管制框架,设立专门委员会。鉴于强自然垄断电信基础设施种类差异性较小,政府应当限制多余竞争主体进入市场,在我现有的法律规制基础上,调整三大运营商中国有股份、股权结构,借鉴美国、英国、新西兰等国经验。(二)对弱电信自然垄断的公权力介入对于弱自然垄断电信行业,各国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做法:一般管制主义、全面管制主义和单边保护管制主义。单边保护管制主义,顾名思义就是对弱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采取保护态度,处于转型时期的国家往往会采取此类措施。在我国电信行业立法对于电信服务的弱自然垄断领域干涉多、限制大、扶持小,加上竞争主体进入市场的难度,更加之三家运营商“政企难分”,很难实质发挥竞争机制。企图改变这种局面,政府国家应该放松对如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通过法律规制行业竞争,适当帮扶弱小竞争者,推动有效竞争,积极创造宽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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