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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电信行业竞争中的公权力干预

信企业应当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②。《电信条例》规定:“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一系列条件,相对于《电信条例》规定的内容更为详细,而且对于三家运营商来说,实际上正是“量身打造”,不存在实质性的限制。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我国主张积极维持和保障竞争,一方面对于电信行业采取政府管制和干预的政策。三、完善我国电信行业公权力介入体系现代经济中,公权力介入竞争是无可避免的,同时公权力在电信行业的介入因为电信特殊的专业性和自然垄断特性,发挥着重要作用。鉴于电信行业自然垄断色彩和服务类型的差异,本文暂从公权力对强自然垄断的介入和弱自然垄断的介入角度阐述。(一)对强电信自然垄断的公权力介入鉴于强自然垄断行业的特殊形式和引入竞争的高额成本及对资源造成的不必要浪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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