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电信行业竞争中的公权力干预
线路铺设为基础。另行引入竞争主体,重新铺设线路是一种资源的浪费,所以对于此类强自然垄断产业,可以不用再引入竞争。但由于我国特殊的情况,电信基础设施的铺设很多是国家财政埋单,应该适当降低价格。电信行业中的移动通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则是典型的弱自然垄断产业。移动通信服务及相关业务,基于规定电话地面基站和一部分线路共享资源,除此以外并不占用过多电信资源,不需要特别铺设网线,不应当以自然垄断为名拒绝竞争。另外以移动通讯为基础而产生的蜂窝通信、光缆通信、微波通信、卫星通信等,不具有明显的自然垄断特征,至于那些依附于基础网络的增值业务,更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①。对于此类产业可以适度的引入竞争,对于电信行业的此类业务可以提升创新水平,增强综合实力,惠及普通消费者,推动科技创新。二、电信行业反垄断法律规制态度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在工信部相关文件中也明确规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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