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础理性浅析
的价值选择,相反,从经济法的一些基础理论当中,包括其含义、宗旨、基本原则与形式渊源都可以体现规范的基础属性,做一个简单的示例性研究,经济法所规定的渊源种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与特别行政区相关规范,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的规范类型都会与“自然法”所推崇的自然理性选择相违背,几乎全部的经济法规范都来源于“正义性”存在缺陷的人定法阶段,那么在这样的法学与相关学科的重点关注之下,为什么经济法的重点学科内容不做相应的调整,就需要我们加以讨论。自然法在本质上要求社会个体自行解决纠纷,至少这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但是我们看到的却是大量的“创制型”规范,就自然法的基本理念而言,规范应该是人类社会天然理性自然进化的产物,之所以存在人定法或更为简单理解为“公法”,是因为在自然法全力保证人的个体权利的同时却无可避免的忽视了人的群体性交往权利,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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