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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础理性浅析

证这种公共的交往权利的实现,自然法理论学者创立了个体权利自然让渡进而整合为由这种个体权利的让渡而形成的公共权力的理论,从而解决了在自然法领域产生公共权力的悖论,同样的解释笔者认为也可以适用于经济法的规范渊源问题,那就是之所以大量存在制定法形式的规范渊源,其本质就在于社会管理者需要用一种前瞻性的,至少是非滞后性的规范适用方式来管理特定社会的经济活动,因此就本质上来说,这种规范产生方式亦是一种“基于维护整体权利而使个体权利自然让渡”的合理化过程。就经济法所规定的规范内容而言,包括的主要规范大概涵盖了以下内容:即,经济法的主体规范,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等几个组成部分,不难发现,经济法的调控方式与规范内容大多具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那就是规范的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主体”,而另一方是经济活动参与者,地位的不平等是经济法规范对象的显著特点,然而,根据法的一般理论,规范的调控对象应该是平等的社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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