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础理性浅析
如同古希腊哲学家们所论述的那样,“在一个社会当中只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之间才有可能产生纠纷,才有被规范的必要,至少这种平等是可以被规范所证实的,哪怕它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如同西方哲学所论述的,两个绝对不平等的社会主体是不可能产生纠纷的——至少这种纠纷不是一种可以被“法”所规范的纠纷,那么,经济法这样的规范内容是否有违相关一般理论?显然不是,其原因就在于经济法所规范的社会生活内容本身就是一种“管理活动”,而法所提供的不过是这种管理活动的程序或内容,国家的公权力运行就是规范的指向对象之一,“不平等”恰恰是规范的特色。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基础理性仍旧来源于自然法的经典理论观点,至少并不违背相关理论内容,而其所体现的基础理性也使其成为了既特殊于民法、刑法等基础部门法,又与其他规范有着共同价值理性的规范形式。参考文献:[1]梅因.古代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杨紫煊.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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