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与可撤销诉讼之比较
董事、监事、高管等等事项。对于实践中,公司股东会决议损害公司股东权益情形发生时,公司股东可以通过相关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22条做出了规定,即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相关主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法规或者召开的程序违法,那么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据相关的资料显示,近年来关于股东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案件频频发生,这不得不引起人民法院审判实务与研究以及律师实践办案操作的重视。二、股东会决议的无效与可撤销诉讼情况比较(一)诉讼的主体首先,对于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此诉讼为民事诉讼理论中诉的种类中之确认之诉,提起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适格原告为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执行董事与监事,原因在于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往往对公司的股东、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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