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与可撤销诉讼之比较
事以及其他高管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因此,此类主体理所当然的成为此诉提起的原告。对于此类诉讼的被告,依照《公司法》与实践案件办理操作经验来看,一般将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其他股东列做第三人。其次,对于股东会决议可撤销之诉,其适格的原告仅仅为公司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等则不可成为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诉讼的主体,后文将对此进行阐释。对于此类诉讼的被告,同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均为公司,将公司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二)诉讼的适用情形首先,相关主体申请宣告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其只在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强制性法律和行政法规时适用,即公司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全国人大或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者是违反了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决定等等法规。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其他部委以及地方政府或者人大制定的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不可以作为申请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违反事由。为何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不可申请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原因在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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