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初步探析
不问。占有说的问题和它打击犯罪的功效同样突出,不但扩大了刑法处罚的范围,还基本上排除了本权者自行恢复权利。虽然占有说不绝对禁止自力救济,但是在自力救济没有明文规定、理论上成立要件又十分严格的前提下,本权者想要自行恢复合法权益,实在是困难重重。相较之下,混合说对二者进行了折衷。该学说主张除了所有权外,对部分的无权占有也进行保护。这种法益的保护具有层次性和选择性。层次性在于正当的民事权利先于占有得到保护,对部分无权占有的保护最终也是为了实现本权者的正当利益;选择性在于并不保护所有的不法占有,该占有必须有合理的理由与本权相对抗,否则不受刑法的保护。这种层次和选择就使得法益保护范围过宽或过窄的情况避免出现。参考文献:[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下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2]王作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概论[M].北京:中央第三政法干部学校,1984.[3]王玉珏.刑法中的财产性质及财产控制关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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