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初步探析
有说服力。更何况刑事立法上很少对自救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97年刑法更是对自救行为只字未提,关于自救行为的认定通常只在刑法理论中探讨,而且其成立的要件往往非常严苛。二、小结通过分析我国关于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理论成果,不难看出,无论是所有权说、混合说还是占有说,都或多或少的存有问题。但是相对于所有权说和占有说,笔者认为混合说更为合理。事实上,财产犯罪的法益之争,就是在正当的民事权利与现实的财产秩序之间,首先保护哪一个的问题。所有权说主张首先保护正当的民事权利,即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对于那些缺乏本权权源的占有则不予保护。但与之相对的就是缩小了刑法保护法益的范围,这与现代社会占有本身的经济价值日益增长的趋势相背离。此外,所有权说也不能合理解释以违禁品、盗赃等作为对象的行为究竟能否成立财产犯罪。占有说则主张首先保护现实的财产秩序,只有保护了占有本身才能保护正当的民事权利,并且这种占有善意与否,都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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