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与反淡化保护
商标的要件为相关公众熟知加上较高声誉。根据解释第五条,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第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第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第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第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第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第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法渊源源于巴黎公约第六条与TIRPS协议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①对于驰名商标(well known mark)认定的意义,第一是突破了商标权的相对性,第二是承认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这主要是解决在我国存在的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尤其是抢注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已经长时间使用的商标。我国长期实行注册商标制度,且偏向于强制注册制度。在行政法律法规上把商标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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