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属人法的连接点的比较
两岸在属人法的连接点具有本质差别大陆地区直接将属人法连接点规定为“经常居所地”,实际上即是对以往法律中相关规定中模糊的“经常居所地”概念的总结和发展,同时也是与时俱进,和国际接轨的重要体现;反观台湾方面,在对一部五十余年前的“旧法”进行修订时,虽然已认识“国籍原则”的落后性,却依然一方面不对“旧法”中属人法连接点进行修改,一方面又增加许多额外性的说明以修正其落后不便之处,这充分表现了台湾立法部门的矛盾之处,甚至有台湾学者哀叹“错失修法整体解决涉外民事之法律适用问题之良机,殊为可惜”。而台湾地区立法机关则对此解释为鉴于台湾当前法制环境的各种因素,《新法》只能“维持本法之既有格局,仍以涉外民事之法律适用问题为规范重点。台湾国际私法学者陈荣传教授也认为:“不是修法者的企图之不足,而是受到立法技术及惯例的限制所致。”四、结语通过这一系列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大陆地区在国际私法的一些层面上,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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