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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属人法的连接点的比较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一下简称为《旧法》)的一个修改。一方面,20世纪5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国交流的不断加深,且台湾自身的政治环境、社会结构与经济条件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是,自《旧法》1953年6月6日公布施行至今,除2009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第3条和第20条外,一直未作任何修正,以至在实践中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显有修法之迫切需要”。另外,《旧法》立法时“所参考之立法例与学说理论,亦有实质修正”。自美国“冲突法革命”之后,传统国际法开始向现代国际法过度。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无论是德、法、意、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澳等英美法系国家,甚至一些伊斯兰法系国家,都纷纷开始了对国际私法的改革,使得大量体现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新规则不断产生。在此背景下,我国台湾地区五十余年前制定的《旧法》已显不合时宜,因此,我国台湾地区重新修订一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用以解决以上问题。三、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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