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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属人法的连接点的比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台湾地区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属人法的连接点的选择方面。二、海峡两岸为什么会出现属人法连接点的差异(一)中国在“经常居住地”与“惯常居所地”之间寻求过渡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出台之前的国际私法规范存在着不够完善,含义不明、前后不一致等不足,但是,实际上,在此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其实已经出现了类似概念。例如,《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在《民法通则》与《民法通则意见》的施行过程中,“经常居住地”的概念已经根深蒂固,为在“经常居住地”与“惯常居所地”之间寻求过渡,我国《法律适用法》使用“经常居所地”一词,用以缓解国外规定与我国法律的冲突。(二)台湾《旧法》的不合时宜我国台湾地区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其实是对台湾地区制定于1953年的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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