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浅议我国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特点

学界却尚无统一的定义,可以说是众说纷纭,但一般认为是一种自由裁量权。根据已有观点,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笔者认为可以将公诉裁量权定义为检察机关(检察官)在遵守已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已经具备起诉标准的刑事案件最终是否提起公诉以及提起公诉以后对公诉的变更酌情作出公允、合理决定的权力,它基于检察机关(检察官)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等的理性认识和全面衡量,是司法能动性的一种体现。它与法定公诉权(法定起诉和法定不起诉)相对应,是公诉权的下位概念,它包括两个子概念:裁量不起诉权和裁量起诉权。其中裁量不起诉权又包括:决定不起诉、和解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三个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起诉裁量权则包括:决定起诉、变更起诉、追加起诉、撤回起诉等四个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二、域外公诉裁量权概述(一)英美国家公诉权裁量概述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检察官个人独立,检察官拥有很大的公诉裁量权,其既可以决定起诉与否,还可以决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