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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特点

量不起诉的制约,首先立法在“标准上”作了严格的规定;其次制约的主体和方式众多,有来自上级检察机关的复查与监督、同级公安机关对案件不起诉的复议、复核、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或选择自诉。可知,对裁量不起诉的制约从面上看还是挺多的,可以说是全方位的,司法、行政、社会的力量都在制约、监督着裁量不起诉权的行使。但在另外一面,对于裁量起诉的制约,现行立法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能导致公诉权的滥用,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综上,可知我国公诉裁量权一方面存在制度空间和裁量范围小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存在着易被滥用,有关机制不完善等特点。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建国以来“重打击,轻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一直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主导,刑事法律更多强调的是对犯罪的打击。参考文献:[1]陈亮,陈建辉.公诉裁量权的多维探索及启示[J].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2]王圣扬,牛娟娟.中美公诉裁量权之比较[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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