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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特点

有一定的公诉裁量权,只是这种裁量权在制度空间和裁量范围上都是十分有限的。从《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之规定可以看出,立法对授予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持谨慎态度,同时从犯罪情节和刑罚轻重两方面作了限制,可谓是要求严格。至于重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不得作出不起诉处理。(二)部分公诉裁量权易被变相滥用由上文我们知道公诉撤回权,是我国检察机关享有的公诉裁量权之一。但该项权力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被变相滥用。司法实践中,撤回公诉权常常被检察机关用作规避法院无罪判决风险的手段。并且,利用这一自由裁量权,将案件撤回后,检察机关通常不会即刻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而是改变强制措施,将被告人取保候审,达到使案件悬置的目的,然后进行补充侦查,或采取另案侦查的措施,结果往往使案件悬而不决。这既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侵犯了被告人的正当权益,也不利于准确、及时的打击犯罪。(三)对裁量不起诉有较多的制约,对裁量起诉的制约较少对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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