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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特点

渐吸起诉收便宜主义的合理成分,吸取了英美法系国家公诉裁量权方面的一些良好做法,检察官的公诉裁量权逐步得到相应的扩大,典型如日本的犹豫起诉、德国的暂缓起诉等。三、我国公诉裁量权的特点通过考察可知,由于同样实行起诉法定主义为原则,以起诉便宜主义为补充的起诉制度,我国公诉裁量权更多的具有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如果以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所处阶段来划分我国的公诉裁量权,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国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主要体现为对是否起诉的裁量,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主要体现为变更起诉、追加起诉和撤回起诉,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检察机关根据自身的认识和判断,对起诉行为的自我调整。有比较才会看出差异,通过上文对我国公诉裁量权的阐述以及对两大法系国家的简略考察,可以得出我国的公诉裁量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我国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制度空间和裁量范围有限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在起诉法定主义的原则下,我们检察机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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