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视野下的“性贿赂”犯罪
,并且也有很大可能触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其危害之大,影响之广,理应入刑并给予严厉打击,从而净化社会风气,争取早日将这颗“毒瘤”剔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添砖加瓦。参考文献:[1]李婷.关于性贿赂罪的探讨[Z].李婷律师博客,2011-01-28.[2]金卫东.法律专家认为公开讨论“性贿赂”立法也是件好事[N].中国青年报,2000-12-15.[3]马克昌.受贿罪客观条件探讨[A].刑法运用问题探讨[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540.[4]蒋欣怡.性贿赂行为考量[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 china law info.com/ xin/disxwpl.asp?code1=136&mark=1784.[5]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M].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2.[6]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7]孔幸安,黄少斌.论性贿赂犯罪的惩治[N].人民法院报,理论专版,2002-01.[8]杨兴培.“性贿赂”不宜入罪的三个理由[N].3版.检察日报,2008-08-14.[9]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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