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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野下的“性贿赂”犯罪

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情形:以权换色和以色得利。第四,就客体而言,性贿赂侵犯的是公职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再次、加强预防和监督检查制度。性贿赂行为的发生往往具有隐蔽性,很难引起公诉人员的注意。我国现在刑诉法中十分强调重视证据,不轻信口供,而性贿赂的取证是十分困难的,它完全不同于普通财务犯罪可以具体查到物证。这都加大了公诉机关的侦查工作的难度。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势在必行。最后、完善性贿赂的量刑制度。性贿赂的量刑不像“财物贿赂”可作具体量化区分,性贿赂很难分档设计法定刑。但我们可以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程度,所谋取的非法利益以及给国家和集体所造成的损失等等,这样一来就会大大提高其可操作性。最后,加强普法教育,形成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良好社会风尚。五、结语综上所述,我十分赞同将性贿赂入刑,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当前立法现状的正确选择。性贿赂本身属于损害公序良俗的行为,因其在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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