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制博览2014年第4
略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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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传销活动发展猖獗,严重扰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影响到我国的稳定形势。《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正式归入刑法规制,有其必要性。【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进程;构成要件;立法完善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进程上世纪90年代,一种全新的销售方式“直销”进入中国并迅速发展。很快,这种新型的不为公众熟悉的销售模式就被一些投机分子利用,他们借着“直销”的名号,采用虚假宣传、拉下线、收取不合理入门费等形式非法敛财。在这种情况下,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全面禁止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29日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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