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对于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批复》在一定程度上是遏制传销活动的有力刑法依据。但是,这种做法只是解决了非法传销活动的定罪问题,该类行为的量刑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1]而且,非法经营活动与非法传销活动的概念不同,用非法经营罪来规制传销活动,没有揭示传销犯罪的本质特征,也体现不出刑法罪名的区分功能从而有利于发挥罪名的威慑、教育功能。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从行政法的角度进一步加强扫除传销活动的力度,同时缩小了传销的概念,单层次的直销被合法化。但是,传销活动仍然十分猖狂,愈演愈烈,甚至有许多大学生也参与其中,严重危及社会稳定。面对这种形势,《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增设了一种全新的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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