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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正式成为我国刑法规制打击的犯罪行为。用推销商品和提供服务名义而要求参加的人上交入门费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常被称为收入门费式的传销,而直接、间接用发展的下线人数来计算报酬、返还利润的行为被称为拉下线式的传销。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及到的客体很复杂,对了公民的财产权有侵犯到,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也有极大危害,有时甚至危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刑法修正案(七)》将本罪纳入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中,可以说本罪最明显的危害还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扰乱。本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是货币形式的公民个人财产。(二)客观要件《刑法修正案(七)》对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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