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的行为方式的表述采用的是叙明罪状的方式,总结来说,包括两种方式,收入门费式的传销即用推销商品和提供服务名义而要求参加的人上交入门费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拉下线式的传销即直接、间接用发展的下线人数来计算报酬、返还利润的行为。也就是说以“团队计酬”为特征的多层次的传销方式没有纳入刑法规制,仍属行政法规范的一般违法行为。(三)主体要件从本罪的行为主体上看,本罪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本罪。本罪只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定罪处罚,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不构成本罪。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司从事传销活动的,不按单位犯罪处理,只对作为自然人的公司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本罪处理。(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知道自己从事的传销活动,是不为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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