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完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绝对的现实意义,无论是打击威慑犯罪分子还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都起到积极作用。但考虑到现实情况及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立法仍有需要完善之处。首先,应该进一步明确并扩大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如何确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有更加明确的标准,如:指挥、策划了几起活动,规模、影响如何,发展的下线人数有多少。而且本罪未将一般参加者纳入主体范围符合刑法的谦抑性,但将积极参加者排除在本罪的主体范围之外不利于打击传销活动。[2]积极参加者在传销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危害不亚于组织、领导者。其次,本罪分为两个量刑幅度,情节一般的和情节严重的。传销分子只要从事了《刑法修正案(七)》法条描述的传销行为就构成了一般情节的犯罪。但是,什么是“情节严重”却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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