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有具体的追诉标准。这就容易造成实际工作中,法律工作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认识有误差,从而使各执法部门协调配合不到位,致使打击传销工作形不成合力。[3]总之,《刑法修正案(七)》是规制传销活动法律体系的一大进步发展,但是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与实践情况连接不紧密、不具体明确的地方也急需完善,以便人们认识理解该罪,也使打击传销犯罪更具可操作性。参考文献:[1]詹庆.“传销罪”罪名法定化之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9(2).[2]万金冬,刘丹.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完善[J].学术前沿,2011.4.[3]周丽英.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法的不足及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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