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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和解问题的探讨

绳之于法,但是被害人受到的痛苦却没有消减。加害人除了接受惩罚外,不能为被害人做点什么。由于受害人心灵上的痛苦没有被抚平有可能抱屈,而加害人可能受到了严酷的刑罚,而对社会和被害人进行报复等。与传统的报应理论来解决犯罪的问题相反,刑事和解就是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交谈,让加害人聆听因加害人的加害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痛,通过感情的交流让加害人产生负罪感。这样既让被害人清楚表达自己的伤痛,也给犯罪人一次改过的机会[4]。历来我国主张“以和为贵”。老百姓也比较厌烦诉讼,在实践上司法上也形成了调解的习惯,对我们提倡的刑事和解制度,正好符合了我国多元的价值追求以及和谐理念。(三)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提高了轻罪案件的办案效率,不需要付出太多的时间、经济和精力。使双方的纠纷更早的解决。而且不仅对治疗被害人的心灵上的创伤的抚平的过程,对于加害人来说,使其更好的实现社会化的过程。并且对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了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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