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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文化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为。解放前流行于我国青海土族的“插牌”等都是当时调整民族关系的重要习惯法,违犯者一般要受到族长、寨老的责罚直至处死。解放后,因为文化的延续性,习惯法并没有消失。在一些民族地区特别是直接从原始社会末期过度到社会主义的民族地区,它们受外界冲击较小,习惯法仍活跃地存在着,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二)法律调控的功能不强习惯法盛行的一个结果,就是制定法往往处于次要地位。当地居民发生纠纷时,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习惯法对这个问题是怎样规定的,而不是国家的制定法会怎样处理。在西北少数民族的很多地方,人们对国家制定法,知之甚少,对制定法的需求也非常微弱。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依靠禁忌、习惯、道德、族规宗训来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西北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许多经济发达地区、沿海内陆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种差距致使二者对法律的需求截然不同。后者主要需要调整经济关系的相关法律,如经济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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