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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文化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这些方面,正是习惯法的空白区域。但是,因为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本身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对经济法规需求不强,使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制定法也未能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发挥作用。在民族地区迫切需要法律调整规范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偷盗、森林砍伐、宗族械斗、扶贫救济等,民族习惯法都多有涉及。可以说,虽然我们的制定法种类繁多,覆盖了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但是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制定法并没有如其沿海、内陆一样,发挥出相应的作用。二、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文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相冲突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不少习惯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方式和国家的制定法是冲突的。比如一些西北少数民族,至今流行转房婚、早婚、表亲婚等,这都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更有甚者,一些地方还存在“赔命价”、“赔血价”,发生刑事纠纷后,当地居民还是按照习惯法私下解决,将国家制定的刑事法律置之脑后。即使司法机关已经介入而且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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