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文化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体制。《宪法》第116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立法法》第66条都作了相同的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二,法律内在的一致性。地方立法虽然具有民族特性、地域特性,但是作为中华民族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必须和我们整体的法律体系一脉相承,体现出中华民族法律体系的特点,也就是在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上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协调一致,而不是自成一体,有个性而缺失共性;同时,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立法应该协调吻合,要求法律内容与社会关系基本一致。以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各项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能顺利的落实。参考文献:[1]王肃元.西北少数民族传统社会政治文化对政府行为文明的制约因素分析[J].科学经济社会,2009(04):21-22.[2]张学亮.私了现象与中国法治进程[J].理论观察,2003(05):16-18.[3]马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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