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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文化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迸发出了其影响力。纵观中国法治历史,历朝历代主要以伦理规范,而不是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治国,即所谓的“德主刑辅”,人民在处理人际关系和纠纷、争执时,考虑的不是国家的成文法是如何规定的,而且也不是很关心成文法的是如何规定的,而是通行于社会之中的伦理义务是什么。以礼为特征的法文化,已经在两千多年的社会发展中融化在各民族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里,积淀为一种遗传基因,成为民族心理的一部分。简单地认为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去,法律就会实施运转的想法或做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法律文化建设具有强烈的继承性和传承性,是延续而非断裂的,所以法律的实施必须回顾和尊重法文化的过去,正视传统留给我们的礼物或者包袱。(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作为社会意识一部分的法律文化同样受现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决定。我国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许多地方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生态环境脆弱。由于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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