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几点思考
为有接受群众举报和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其实人大在这方面的工作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别是乡级人大本来就没有几个人做实事,也没有充足的工作经费保障,如何才能确保其履行该项职能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对选举经费作出规定,一般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中予以规定,但各地的规定一般都制定得比较模糊简单。如《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规定的内容如下:“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经费,由财政拔付;村委会的选举经费由县和乡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有关经费的内容就是以上仅有的几十个字,到底是由哪一级政府财政拔付呢?“适当补助”又是如何进行呢?县级和乡级各负担多少比例呢?实际工作中,有的县级政府根本就没有提出经费问题,完全是由乡级财政自己负担,乡级政府财政一般都很紧张,大部分还靠举债度日,这无疑加重了乡级政府的负担,有的迫于无奈只得要村上承担这部分的费用。因此,修改这些法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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