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几点思考
权力,更不可能去干预、左右村上的选民投票。但是如何才能发挥好乡级政府的作用呢?必须要求乡政府的干部特别是驻村干部有很高的法律政策素养、工作能力和领导艺术。大多数的干部甚至一部分领导干部是无法胜任的,有的还是搞老一套的办法,希望自己认为有能力的村民选上来,因而搞一些违规操作。但另一方面,如果任由村上的群众选出一些不配合政府工作的强人、恶人、甚至造反派来,乡级政府的工作也很开展,很多法律政策都难以执行,造成工作被动,也破坏了社会风气,这是不得不面对的矛盾。另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应当说,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是各级人大的重要职责之一,像这样,作为一条单独列出是比较少见的,说明地方人大在贯彻该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应发挥独特的作用。比如,对于选举中的违法乱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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