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几点思考
脚,无法充分地施展自己的才能,也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人力、物力。建议延长任期到五年,与上级政府的任期可以叉开,不与县、乡级政府换届同步。但另一方面要又把罢免程序简易化,降低门槛,以防止庸官贪官占着重要职位损害村民的利益。建议罢免程序只要过半选民参加投票,参加投票的五分之二以上同意罢免就可获得通过,罢免的事由也要详细规定防止有人借罢免搞恶性斗争。三、法律规定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不明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法律赋予村民自治的权利,那村民在多大的范围内可以行使自治的权利呢?法律未作详细规定。宪法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仅是宪法这一规定中“各种守则、公约”的一种。其它方面的一些具体事务也应该要有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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