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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几点思考

自治的空间。笔者认为,既然法律未对哪些是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未作出具体规定,只要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当地群众有权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历史状况、风俗习惯等决定本村村民行使权利的方式、方法,有些法律方面的小节问题可以变通执行,以取得最佳效果。选举办法的制定就应该给予各村较大的自由决定权。另外,只要是有利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村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村民的团结和幸福的事情都可以通过村民自治来规定或规范。四、财务清理问题是选举不能公平公正进行的最大障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经济责任和离任财务审计工作作了规定,这是对村民民主监督制度的完善。选举工作很难或者根本无法进行的普遍原因就是财务混乱,不能还广大村民一个清白账本,有的村根本就没有账本。财务清理基本都是流于形式,有的村干脆就不搞,或者从来未搞过。有的地方在试行将村上的财务印章分成几块,由村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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