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物品的性质与责任研究
条例》对患者进行赔偿。对无过错输血致人损害的处理造成一种困惑。《献血法》第19条规定:“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规定的是血站违反相关的规程和制度进行采血给献血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很显然可以看出血站是由于过错才承担责任,与无过错输血感染不是同一个范畴。《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为血液致人损害责任开辟了清晰的路径。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患者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是为了方便患者行使请求赔偿权,而在血液提供机构有过错时血液提供机构则成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虽然此处的规定尚有争议,但我们依然是需要抓住一点,法条中对血液是否为产品这个问题进行了回避,而直接规定了血液提供机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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