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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
裁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即意味着申请人提供担保并不是仲裁庭下达临时措施的必要条件。并且17条之九关于临时措施承认与执行的规定:“(3)受理寻求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法院如果认为情况适当,在仲裁庭尚未就担保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或者在这种决定对于保护第<<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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